【离婚案例】邱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韩律师代理胜诉

  发布时间:2011/2/22 14:27:34 点击数:
导读:【离婚】邱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韩律师代理胜诉案情介绍:原告邱某与被告孙某于2004年1月经人介绍结婚,2008年8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两年。2010年9月邱某委托韩佩霞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邱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韩律师代理胜诉

案情介绍:

    原告邱某与被告孙某于2004年1月经人介绍结婚,2008年8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两年。2010年9月邱某委托韩佩霞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被告孙某也委托了律师代理此案,被告对夫妻感情破裂无争议,同意离婚,只是对住房一套如何分割发生争议。被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是孙某,且孙某用自己的工资存折按期偿还按揭款。经评估,该住房现已增值购买时的1倍,被告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

韩佩霞律师意见:

    该房屋属被告的婚前财产,但结婚后偿还的按揭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理由为:婚后被告用个人工资交纳按揭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即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婚后被告交纳的按揭款应确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的被告婚前个人债务,现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必然要进行分割。

    该房的增值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应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例。因为该房虽由被告个人购得,属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但在与原告结婚后,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共同支付按揭款。现该房屋增值,对此增值部分如何认定,应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出发,本着有利于巩固我国传统夫妻家庭关系的原则处理。另外,被告婚前交纳的首付款与婚后双方的交款共同保证了房屋能够增值,在分割时对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予以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院审理结果:  

    经过律师大量的分析、说服工作,法院采纳了韩律师意见!维护了委托人邱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声明:
    为保守当事人秘密,本律师在发布该案例时隐去了当事人真实信息,如当事人或其亲属看到该文仍然认为泄露其隐私的,敬请见谅,并及时与本律师联系,本律师会尽快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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