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刑事案件法制新闻】城管遭老太刺喉,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
【涉刑事案件法制新闻】城管遭老太刺喉,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
1月16日下午,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商圈市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到卖糖葫芦的摊贩袭击,后者将糖葫芦竹签戳进一位执法人员的脖子上。三峡广场商圈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受伤的执法人员现在在西南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甲状腺残次,经法医初步鉴定为轻伤二级;商圈管理委员会从警方证实,商贩年龄45岁,姓王,涉嫌故意伤害,已被辖区渝碚路派出所刑事拘留,现移送沙坪坝看守所拘押。渝碚路派出所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执法人员被摊贩刺伤一事,案情尚在调查中,不便透露。
17日上午9时从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商圈管委会获悉,目前被刺喉的城管送医救治后已无生命危险,涉事老太目前已被警方控制。
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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