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民事赔偿法制新闻】美女大学生大年初三兼职工作15小时 趴厕所吐血身亡 ,用人单位是否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2月7日,网友@袁满gg微博曝料称,其妹妹为河北大学大三学生,寒假去天津某电子公司兼职。1月30日晚,其走出车间后,吐血而亡。
9日上午,记者联系到该网友,她说正和父母一起,和当地警方及电子公司沟通此事。随后,记者也从当地警方处证实此事。
2月7日,网友@袁满gg微博发文称,其妹妹袁某为河北保定人,22岁,河北大学一名大三学生。寒假期间,死者于1月12日左右,到天津市某电子公司兼职。由于工作时间太长,十五小时左右,疲劳过度,1月30日晚上12点多,其走出车间后不久,吐血而亡。
9日上午,记者通过微博联系到该网友,其称为袁某的姐姐。她告诉记者,她们观看监控显示,1月30日晚12点左右,死者从无尘车间出来,换了自己的衣服,随后用手捂着嘴焦急地奔向洗手间,后来她倒在厕所,趴在那儿大口吐着鲜血,31日零点十几分去世。另外,记者从死者朋友圈看到,死者曾于1月15日0:25发状态称:连轴转15个小时头疼啊。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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