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小三专栏】婚内出轨?小心Q币、游戏装备都不是你的!——《民法总则》对婚姻家庭案件影响的八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7/4/23 12:27:34 点击数:
导读: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对婚姻家庭及继承案件将会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本文主要从以下八个方…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对婚姻家庭及继承案件将会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本文主要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引入“公序良俗”--打击“婚内出轨”有依据

《民法总则》首次引入“公序良俗”的规定,对婚姻家庭及继承案件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比如,夫妻一方将遗产全部遗留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的案件、“婚内出轨”案件,虽然,法官往往也会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进行合理的处理,但苦于“无法可依”,使得类似判决或案件的处理颇受争议。

 

现《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案件中,可以依据《民法总则》中关于“公序良俗”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相应处理。

二、Q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也要分割或继承

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合法的财产权利,那么Q币、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在离婚和继承时应当予以分割或继承。

三、明确胎儿继承权,增加胎儿接受赠与权


四、八岁孩子在抚养问题上有自己的选择权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这里规定的基础是《民法通则》规定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十岁降至八岁,就意味着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在抚养的问题上有自己的选择权,可以发表个人意见,法院应当予以考虑。

五、诉讼时效问题

六、完善监护制度

1、明确成年子女对老年人的监护义务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3、遗嘱指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老人协议确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5、撤销监护权的情形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因此,对于离婚案件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存在上述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不仅可能会导致抚养关系发生变更,甚至可能会直接导致监护权的丧失。

七、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赋予配偶选择权

《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只要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则婚姻关系就不能自行恢复,赋予了配偶选择是否恢复婚姻关系的权利。

八、户籍不再是确定“住所”的唯一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因此,对“住所”的认定不再只依据户籍确定,增加了“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的规定,或将影响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以上并没有穷尽《民法总则》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影响,比如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需要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调查取证需要更加谨慎;对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增加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将影响婚姻关系消灭的时间等等,这些影响同样需要律师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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