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小三专栏】丈夫出轨,妻子无奈和好,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案件情况
刘浩(化名)和李媛(化名)从小就是同学,一起上小学、初中、高中,还考上了同一所大学。读书期间,刘浩一直对李媛颇有好感,并在大学时候对她展开了疯狂的追求。虽然李媛并不是那么喜欢他,但是考虑到刘浩无论从外貌还是家庭都不错,便答应了刘浩的追求。二人相爱了,并征得了双方父母的同意。大学毕业一年后,二人顺利的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不久,李媛就怀孕了,十月怀胎之后生了个健康可爱的儿子。但是怀孕期间,李媛总觉得不对劲,感觉刘浩对自己越来越冷淡,直到孩子出生也没有多看两眼,经常拿应酬当借口。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媛看到刘浩的同事发短信给他,并叫他老公。李媛心里十分气愤,气冲冲找到刘浩说要跟他离婚,刘浩说什么都不肯。在亲友的劝说下,刘浩结束了婚外情,二人重归于好,但是这事在李媛心里却并没有过去。
李媛找到卞律师咨询自己是否有权利向法院提出要求损害赔偿,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卞明乐律师答疑
李媛无权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虽然刘浩在婚内出轨,并与他人同居,违反了我国的《婚姻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想要得到损害赔偿,必须要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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