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支招】人工受精的孩子被放弃,是否有继承权?

妻子通过人工受精顺利怀孕后,丈夫被查出患有癌症,丈夫得知自己患有癌症后,表示不要这个孩子,并立下遗嘱将遗产赠与父母,而妻子坚持生下了孩子。丈夫去世后留下的遗产这个孩子有没有权利继承?
案情简介
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是郭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李某在婚后和丈夫一起与某医院生殖遗产中心签订了人工受精协议书,后李某成功怀孕。没想到天有不测风云,在李某怀孕三个月时,丈夫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郭某得知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
郭某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声明不要这个人工受精的孩子,并将该小区的房屋赠与父母。原告李某无业,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诉称这个人工受精的孩子是郭某的法定继承人,对郭某的遗产应当继承自己的份额。被告系郭某的父母,居住在同一个住宅小区,均有退休工资。辩称儿子在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遗产赠与二被告。故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李某所生的孩子与郭某不存在血缘关系,郭某在得知自己患有癌症后和遗嘱中均表示不要这个人工受精的孩子,是李某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因此,应该由李某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郭某的继承人。该套房屋经评估价值19.3万元。
判决结果
涉案的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其子33442.4元,该款由其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被告 共计108826.8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郭某阳是否为郭某顺和李某的婚生子女?二是在郭某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306室房屋应如何析产继承?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郭某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即原告李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表明郭某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其与李某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郭某在遗嘱中否认其与李某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应当认定这个孩子是郭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郭某死亡后,继承开始。鉴于郭某留有遗嘱,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该房产已查明郭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李某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郭某的遗产。郭某在遗嘱中,将该房屋全部房产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李某的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此外,《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郭某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综上,在扣除应当归李某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郭某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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