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时怎样才能避免财产争议?
遵守法律是处分财产的前提,也是处理纠纷的底线,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财产分配行为自始就是无效的。
《婚姻法》等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主张赔偿的各种情况,而《继承法》则规定了遗产的范围、继承的资格、法定继承的规则、遗嘱的效力等等,对此,必须有所了解。
订协议很有用途。
双方或者多方之间意思真实、合法有效的协议可以作为财产分配的依据。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夫妻财产的确认、遗产的分割等均可以通过几方当事人的协商以协议的形式达成一致并固定下来,一旦产生财产争议即可按照协议约定来处理。
保存相关的开支凭据。
尽量在婚后每笔大额财产支出之后列出明细,并保管好发票收据等凭证,最好有第三方在场做见证并签字证明,以防纠纷发生之时缺乏有效证据,如果在支付大额款项时没有留下付款凭证,事后就极难举证,一旦诉讼就会处于不利地位。
财产公证效力最强。
公证的效力在婚前、婚后财产确定以及遗嘱的确定中体现最为明显。经公证机关办理一定手续之后的公证财产是财产归属的有效证明,经公证之后的遗嘱效力优先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的遗嘱。因此,公证是预防将来因纠纷无法确定财产归属最有效的方式。
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苏州离婚律师韩佩霞 业务手机:13771872126(欢迎咨询和聘请律师)中国江苏省苏州市城北西路1599机电五金城E1幢314室
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 苏州婚姻家庭律师网www.68lawyer.com
咨询QQ:849972938 微信:13771872126 E-mail:68Lawyer@163.com
资深离婚律师 韩佩霞主任
韩佩霞律师,您的律师朋友,随时为你排忧解难,为您维权!
业务手机:13771872126
咨询QQ:849972938
传真:0512-65199816
E-mail: 68lawyer@163.com
告示:本站留言韩律师将在24小时之内给您回复!
执业机构: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
地址:苏州市城北西路1599号机电五金城E1幢314、315室
(姑苏法院斜对面)乘车公交:8、32、356路机电五金城南下车;
36、101路新东方汽配城下车;921路物流服务大厦东下
邮编:21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