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情人50万元,看妻子怎么一步步要回来!】
丈夫给情人50万元,看妻子怎么一步步要回来!
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生活中的菜米油盐很容易就把恋爱时的罗曼蒂克给磨得烟消云散。2011年11月,结了婚的王先生偶遇小月,两人一见钟情,为了和她在一起,王先生,声称自己早已离婚,至今仍是单身,每年收入有60多万。小月见其人长得帅、性格又好,又多金,很快就投入了怀抱。并与2012年5月20日,为其生下一子。
孩子都生了,还没办婚礼,年轻貌美的小月着急了。小月认为王先生每年60万的收入,在两人的同居期间的收入,应有自己的一半。双方在2011年12月份到2015年3月份同居,该期间王先生的收入的一半,即王先生应给小月本人120万元。王先生怕事情败露,只能接受。2014年11月13日,王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小月汇款500000元。其中50000元用于给刚生下来的孩子购买保险。然而,纸包不住火,没有不透风的墙,王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原来早早就留意了他,并在收集他出轨的证据。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要么和小月断绝关系,要回那50万,要么去坐牢!
证据充足的王女士很快将小月告上法庭,开庭期间,双方就50万元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发生争议。王先生并没有出场而是提交书面说明述称,其与被告李小月曾经系男女朋友关系,其在2014年10月27日通过转账给被告汇款500000元。该款系王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最终裁判认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的权利。而当事人订立合同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王先生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在与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小月同居,并私自转账支付给被告500000元,鉴于王先生与小月的关系,其给付性质应当认定为赠与。王先生的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其赠与行为无效,小月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王女士人民币450000元。
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处理即是处分权法。在处分时,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法。
现实生活当中,存在着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者根本不告知对方的情况下,便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如有的丈夫背者妻子用夫妻共同所有的钱赌博,输钱后使家庭背上责务;有的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个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经营所得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有的用夫妻共同财产包养情人等等。对于上述行为,受害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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