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能否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7/9/7 11:13:13 点击数:
导读: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人希望能够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那么离婚后一方能否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出现哪些情况时可以变更?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需要理解的是所患的疾病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如:“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不可能治愈的绝症”等。伤残必须达到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程度。若所患的疾病并不严重,伤残的程度并没有达到无力抚养的程度,一般无权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1、不尽抚养义务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若有:本人长期不与孩子共同生活(如:被监禁需长期服刑、再婚后将子女交给父母带自己组建新家庭等)或长期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般可认定为不尽抚养义务。

2、有虐待子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偶尔的打骂即便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也不构成虐待。

3、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本身有不良恶习(如:有赌博、吸毒等),虽与子女共同生活,也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但若长期与子女共同生活显然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未满十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但只要该意思表示符合该年龄段子女的认知能力,法院一般也会将其作为变更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般而言,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民法总则》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故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包括:“被抚养,被教育和被保护”。其中“被保护”的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保障甚至故意损害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亦应作为考虑是否变更抚养权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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