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一次性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协议公正和提存公正

  发布时间:2017/12/25 10:25:49 点击数:
导读: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一次性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协议公正与提存的最高院指导性案例。重庆市江北区的甲、乙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他们未成年儿子丙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由甲抚养丙,乙一次性支付丙的抚养费。

  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一次性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协议公正与提存的最高院指导性案例。 

  重庆市江北区的甲、乙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他们未成年儿子丙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由甲抚养丙,乙一次性支付丙的抚养费。离婚后双方马上就面临抚养费的实际支付问题,甲担心抚养费不能及给付到位,乙却担心抚养费不能专款专用于丙,于是双方打算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抚养费协议公证和抚养费提存公证。

20161212,甲、乙来到重庆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顾某审查了双方提供的抚养费协议,并向甲、乙告知,虽然丙和甲共同生活,但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抚养费协议中不得对给付抚养费附加条件,乙不得以没有实现探望权等为借口,停止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可以提存到公证处,由甲代丙进行领取,也可以按协议约定由公证处向指定的银行账户交付。甲、乙双方表示同意,决定由乙一次性将丙18岁之前的抚养费提存至公证处,由公证处按月向丙的银行账户交付。公证员为他们办理了抚养费协议公证及提存公证后,乙当场将抚养费一次性打入公证处的提存

账户,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一、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第八条。

  二、公证要点

1、对于离婚父母一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或者支付抚养费的方担心抚养费用途的,父母双方可以申请办理抚养费协议公证和提存公证。

2、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在办理抚养费协议公证时,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得将行使探望权等作为支付抚养费的条件。

3、办理抚养费提存公证时,父母双方要明确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专用账户信息等内容,公证机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向特定银行账户进行交付。

4、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在指定银行设立专门提存账户,不得擅自挪用提存款及其他提存标的物。

  三、案例意义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进行明确约定,能够有效防止离婚后因抚养费付问题而产生的矛盾纠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双方对抚养费约定不明确,或约定的内容无法执行,实践中很容易产生纠纷,直接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和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因此,对于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当事人,可以运用法律制度,选择到公证机构办理抚养费协议公证及提存公证,并由公证机构按照约定的条件向未成年子女交付抚养费。

四、专有名词解释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存申请人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满足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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