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结婚彩礼和一般赠与的区别?
情侣之间相互发如“520”、“1314”、“88888”等寓意的红包,一旦分手之后当事人往往主张这些红包是材料应当归还。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及相关政策,彩礼系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如婚姻关系不能缔结,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赠与财产的行为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则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给付方不能要求返还。
结婚彩礼与一般赠与有什么区别?
下列情形,要区分婚前赠与和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注意,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既不属于婚前赠与,也不属于彩礼。
两者的区别如下:
(1)从法律角度讲,赠送彩礼确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并非是无偿转移财产权,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赠与所附条件生效时才成就。彩礼赠与得以生效的附加条件,实际上就是将来婚约得到履行而正式结婚;而—旦婚约解除,那么赠与合同效力就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就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
(2)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即无偿转移财产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不论将来婚姻关系是否得以实现,赠与人都无权收回赠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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