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财产继承】多份遗嘱效力如何?
一、遗嘱的形式
根据我国《继承法》17条的规定,在我国,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种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所立遗嘱的形式。
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
二、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如何确定遗嘱效力?
1、公证遗嘱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遗嘱的各种法定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立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非公证遗嘱之间,后成立的遗嘱优于先成立的医嘱;3、遗嘱人生前行为同遗嘱内容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才可以参照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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