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卫战】婚前保证书是什么,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7/11/17 12:34:51 点击数:
导读: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诸多因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想挽回这段婚姻,于是写下了婚姻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否则全部财产归对方所有,那么这样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庭上又能否作为证据要求对方净身出户,所有的财产都归自己?

一、什么是婚姻保证书?

从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例来看,婚姻保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知晓、无任何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证书。

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难免会产生矛盾,在出现危机时,当事人双方首选的解决途径当属私下协商,以达成婚姻保证书而重归于好的情况屡见不鲜。此时的婚姻保证书中会就夫妻相互之间的忠贞、家庭责任、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进行约定,其中类似“净身出户”、“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等条款并不鲜见,可能其中还会夹杂着有关财产权属的内容。

(二)有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证书。

一般夫妻矛盾都是双方私下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才会有民间组织介入,一般一方会对另一方产生不信任,故多数情况下一方会主动要求对方写下婚姻保证书,主要内容可能会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家庭义务及一方对自身过错行为的改正决心等,其保证内容多是就事论事,但是,多是具有象征性意义。

保证书的另外一个重要作用是,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如果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据此请求损害赔偿。(有些领导干部玩弄妇女感情写下保证书的,最后被举报到纪委的也屡见不鲜啊,有些保证书还是有意义的嘛)


二、婚姻保证书有效吗?

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诸多因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想挽回这段婚姻,于是写下了婚姻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否则全部财产归对方所有,那么这样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庭上又能否作为证据要求对方净身出户,所有的财产都归自己?

婚姻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下文为您作详细分析:

(一)婚姻保证书中约定有财产权归属及子女探视权条款时,是否有效?

1、“净身出户”条款是否有效?

所谓“净身出户”是指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能得到任何共同财产。当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若订立此类婚姻保证书时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若书写该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2、约定取消一方子女探视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针对“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的保证条款,法律的态度很明确,此类约定概属无效。因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权及子女与离异父母的关系属身份关系,当事人不能约定予以排除相关当事人的权利。

(二)若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婚姻保证书中约定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该婚姻保证书可否作为双方感情破裂的依据,法院可否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实践中,除非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否则,法院判决当事人离婚必须以此为准据。婚姻当事人签署的婚姻保证书多是夫妻双方婚姻忠贞及夫妻义务与责任的书面宣誓,涉及道德或精神层面的居多,在当前婚姻案件的审理下,其充其量只能作为双方感情不合的一个参考。在具体审理中,法官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准予离婚。

(三)“同居保证书”是书写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当感情遇到保证,孰是孰非?这种保证书是否有效呢?

我们再看一个保证书(文中均为化名):


今年7月,忍无可忍的赵莉拿着苏军所写的“同居保证书”,来到法务之家咨询,询问起诉苏军兑现20万的承诺。我们看过这个保证书之后都惊呆了,对,没错,惊呆了。

“承诺了,就应该做到。”赵莉振振有词,“那份保证书其实是我和苏军之间的协议,苏军违约了就应该支付违约金,这也是他不讲信用应该付出的代价”。不过,这一纸保证书有效吗?

法务之家总监刘兆波律师,这个保证书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以此作为赔偿条件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即便起诉法院一般也不会给予支持。

乌市沙区法院法官刘娜,“类似‘同居保证’一类的文书都属无效。”所谓“同居保证”,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为了保证同居关系而约定一方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一旦一方违反约定,则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同居保证”的出现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约束双方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但在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居保证”往往变成了一方要钱的借口。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设置“同居保证”违背了这一原则,应属无效。因此,“同居保证”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约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结合法律的规定,“保证书”只有在不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便会因为违反法律基本原则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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